诚邀各地代理商
代 理 商 手 册
一、代理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代理商应当是具备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2、代理商应具备稳定的工作场所,并向易龙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代理商不得经营或代理与本公司有竞争性的产品;
4、代理商应熟悉所要代理的防雷产品及行业市场,具有良好的销售渠道及网络;
5、代理商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能力,年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
6、代理商应具有防雷产品或同类产品的营销经验,核心代理商必须是具备防雷专业设计、施工经验和能力的企业单位;
7、技术人员经学习培训、考核获得气象部门颁发的防雷专业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其中核心代理商须达到3人及以上;
8、代理商应具备良好的合作精神,通过扩大市场份额,获得更多利益。
9、未经总部允许,不能设立再次代理。
二、申请代理流程:
1、申请代理商的企业或单位,须e-mail至我公司邮箱。同时把当年年审后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的基本资质的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AA级以上资信等级证书、其他获奖资质等)复印件、企业的简介等相关资料邮寄或传真到我公司商务部收(注: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经合作体系审核、考察确认,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协议书后代理商生效;
3、凡易龙公司的代理商,愿意接受我公司代理体系条件,可和我公司签订双方协议后,成为代理商。
三、代理商/办事处协议条款
甲方:杭州易龙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11号花园写字楼2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易秀成,总经理。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合作开发易龙公司产品销售市场,就甲方在乙方设立办事处,以及乙方为甲方产品销售代理,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各条款,以资双方遵守。
第一节设立办事处
一、甲方为与乙方合作开发销售市场,在乙方处所设立甲方公司办事处(以下称办事处),作为甲方对外拓展业务的窗口。乙方应为办事处安排相应工作场所。
二、办事处负责人员由甲方在乙方工作人员中选择,经乙方认可后确定,由甲方颁发委任状。
三、办事处应有专职工作人员6人,由乙方选择,经甲方认可后确定。其劳动报酬和各项劳保待遇由乙方提供,接受乙方管理和工作业绩考核。
四、办事处定名为“杭州易龙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办事处”。甲方为办事处提供铭牌,在办事处工作场所室内悬挂。
第二节甲方产品安装工程市场开发
五、办事处应当以甲方名义,承接建设单位委托的甲方产品的安装工程项目,并由乙方实际组织施工。
六、办事处在承接建设单位委托的甲方产品的安装工程时,应当使用甲方已经取得的防雷设计施工资质。
办事处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资质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业务开发。
七、办事处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办事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需要签订合同或出具其他法律文件时,应向甲方申请办理。
八、办事处应当在约定的****区域(以下称约定的业务区域)内进行业务开发,不得从上述区域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接甲方产品的安装工程业务。
九、甲方在约定的业务区域内,不得自行或指示或允许其他销售商或代理人承接甲方产品的安装工程业务。
十、乙方应当严格监督并担保办事处负责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第五条至第八条的限制。办事处负责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上述限制的违反,视为乙方的违反。
十一、办事处承接的建设单位委托的甲方产品安装工程,在建设单位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6%的甲方管理费和应付税金,并预留质量保证金5%后,全部即时支付给乙方。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每期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全额支付给乙方。工程售后服务由乙方全权负责。
十二、办事处承接的甲方产品安装工程,由甲方向建设单位出具正式发票。
十三、乙方应当依法履行对安装工程中所用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按期支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
第三节甲方产品安装工程技术指导和施工监督
十四、本合同签订后,办事处承接的第一期甲方产品安装工程项目,由甲方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给予办事处承接的甲方产品安装工程提供尽可能的技术指导和帮助,因办事处的要求,甲方派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乙方承担差旅费、出差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甲方免费提供技术方案。
十六、乙方在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技术规范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十七、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派员现场监督施工,询问施工情况,检查施工质量,乙方不得拒绝,并应当按照甲方派员的要求,指示办事处负责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报告施工情况,配合检查。
第四节甲方产品的销售代理
十八、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作为其独家销售代理商,仅在约定的业务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
十九、甲方在约定的业务区域内,不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作为甲方产品的销售代理商。
二十、甲方应在乙方款到后,及时发货。
二十一、乙方在约定的业务区域内,不再接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理销售其在效用上与甲方产品有替代关系的、有竞争性的产品。但经甲方同意的,不在此限。
二十二、乙方代理销售或转售甲方产品的价格不得低于甲方指定的最低限价。
前款限制适用于第五条规定的由办事处承接的甲方产品安装工程中的产品销售价格。
二十三、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在税务上按照购销关系处理。
二十四、因乙方的要求,甲方向乙方发货后半年内,乙方未提出退货的,甲方即作为已经销售的货物,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不得再行退货。
二十五、乙方在遵守本节规定的前提下,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代理销售甲方产品总价值,按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代理价(不含增值税)计,达到20万元以上,并且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价款全部按期付清的,甲方按照该年度代理销售总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方式为赠送产品。年度销售达30万元,按代理销售总额的3%予以奖励,以此类推。
前款所称代理销售总额,包括办事处在按照第二节的规定承接安装工程中销售的甲方产品的价额。
二十六、乙方应于每周五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由甲方统一分配),向甲方报告本周业务概况,并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月销售甲方产品的明细表和产品去向。
第五节违约责任
二十七、办事处违反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其他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业务开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八、办事处违反第八条限制的,乙方应当按照办事处在约定的业务区域外承接安装工程价值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将该赔偿金给予所属区域代理商作为补偿。
二十九、在乙方组织甲方产品安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工人身伤亡事故时,应当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乙方拖欠工程施工人员工资、劳动报酬的,甲方有权从预留的保证金中扣除,支付给施工人员。
三十一、乙方违反第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严格遵守技术规范要求,造成工程质量瑕疵的或造成损失的,应向建设单位和其他受害方赔偿。
三十二、乙方违反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甲方派员检查施工情况,或向办事处负责人询问情况时,不获配合,乙方未尽管理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十三、乙方违反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约定的业务区域外销售甲方产品的,应当按照其销售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十四、乙方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在约定的业务区域内,销售与甲方产品在效用上有替代关系的、有竞争性的产品的,应当按照其销售额的10%,向甲方赔偿损失。
三十五、乙方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不遵守甲方指定的代理销售或转售价格限制的,应当按照其实际销售价低于甲方指定最低限价的部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十六、办事处负责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甲方较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十七、乙方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按期向甲方报告业务情况、销售产品明细表和产品去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十八、甲方违反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约定的业务区域内自行或指示或允许其他销售商或代理人承接甲方产品的安装工程或销售甲方产品的,应当按照该销售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十九、甲方违反第十一条的规定,迟延向乙方支付应付的工程进度款的,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四十、甲方违反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发货,造成乙方销售迟延或业务损失的,应当按照迟延发货的价值和迟延日数,依每日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十一、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造成用户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合同终止
四十二、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四十三、乙方在第一周年内代理销售甲方产品的总价值未达到20万元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七节附加条款
四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十五、本合同除第一、二、三条外,其余条款在办事处设立登记完成后开始生效。
四十六、乙方代理地区所属省气象局备案的资料及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网络、书刊及各媒体上为核心代理商提供免费的宣传服务,不收取任何宣传费用;甲方统一提供办事处人员的名片模版,甲方统一分配电子邮箱给办事处人员。
四十七、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甲方仍需在约定的业务区域内设立办事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成为甲方的合作伙伴,甲方不得拒绝。
四十八、在本合同完全生效前,甲、乙双方应当各自保守秘密,不向任何无关的第三人泄露。
四十九、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本着善意、友好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在浙江省杭州市有关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06-10-30 9:25]